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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社会 vs 被设计的社会

朱海就 译 新少数派 2022-03-19

按:本文节选自Edward Feser edit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aye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由朱海就翻译。转自“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对于在现代西方兴起的自由个人主义秩序,以及对这种社会秩序来说不可或缺的规则结构,哈耶克有什么理解,我们需要对此有一个简要地阐述。自由的个人主义秩序,被哈耶克称为伟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网络,由个人之间高度多样化的互动,这种互动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个人在追求不同目标时形成的各种协会(associations)构成。这个网络的复杂性及其促进参与其中的成员实现多样化目标的能力,源于每个成员能够以自己选择的方式追求自己目标的自由。通过对自己的价值观、环境及与社会其他成员增进价值的自愿互动的机会的特殊理解,个体获得他追求自己目标所需要的信息。


因此,“伟大社会”建立在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之上,这种自由被理解为涵盖了个人的 “经济的自由。伟大社会”的法律秩序或多或少限于阐明和执行否定性(negative)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禁止每个个体侵犯其他人的生命、个人自由、财产和合同确定的权利。的确,对于哈耶克来说,自由就是生活在这些一般规则的保护下,但同时也受这些一般规则的约束。这种自由和相关的抽象规则秩序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对于伟大社会中任何给定时刻表现出来的复杂而有益的具体社会和经济秩序而言,有着关键性的促进作用。


“伟大社会”是由这样一些个人构成的,他们的价值观、抱负和承诺、信念、知识和信仰、社会和经济技能和能力,以及他们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等彼此不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阐明和执行规则,他们建立起和平而互利的关系并走在一起。这些规则,无论其具体细节如何,都是防止从非法侵入和掠夺中获益,保护个人拥有并选择使用他们投入产生的劳动成果,禁止违反合同约定,并保护个人从交易和基于合同的互动中获得收益。
当个体预期这种否定性的一般规则能够被执行时,他就会从掠夺策略(或防御预期的掠夺)转向生产和交易策略。在一个保护性的规则体系下,当个体寻求实现其多样化的目标时,协调过程的发生就不局限于经济决策和结果。这种保护性框架还促使个人利用他们有关价值观、偏好和可行的行动方案的地方信息,来发现和创造适应性的社会关系,或者至少是和平共处的系统。

 

相互遵守基本的保护新规范的期望,将不同的个体引导到越来越复杂的合作性互动中,虽然他们不会为某个共同的终极目标所感动。生成的秩序所依赖的信息分散在大社会的参与者中。这样的信息不能以一种概要的形式,为任何试图直接把整体性的合作计划强加于个人的人士所拥有。从这个复杂的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实际秩序(factual order),就其整体而言,是一种无意识的、非设计的与“自发的”秩序。

 

根据哈耶克的说法,虽然我们可以预测在保护性的一般规则的秩序下,类似这种自发的实际秩序将会出现,但我们无法预测这种秩序的细节。因为我们不知道如此多的人在其中思考和行动的特定情境,或他们对该情境的看法。即使我们确实知道他们特定(被感知的)情境,我们也不知道他们会做出什么决定以及他们将如何行动。出于类似的原因,我们无法预测旨在在自发秩序内实现某些特定的具体结果的干预措施所产生的后果。
哈耶克将“自发的社会秩序”与“设计的社会秩序”,即组织进行了对比。在一个完全设计的社会秩序中,秩序的所有成员的行动都是根据多大程度上实现该组织的目标而进行评估的。因此,一个完全组织化的公司或军队的每个成员,他所采取的具体行动要与其他成员的具体行动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司或军队的目标。一个组织的关键就是通过首席执行官或指挥官向每个成员发出关于其角色的指示,将个人协调到某个共同目标上去。当然,现实中没有组织会被完全组织起来。因为被普遍认识到的一点是,特定的成员可能会更好地为组织的目的服务,如果他们保留一些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自己的信息和主动性采取行动的话。然而,组织的显着特征是它将人力(和非人力)资源整合到一个共同的事业中,尽可能地由企业领导者的概括性愿景所指导。一个被设计的社会会动员其人力(和非人力)资源以实现其(假定的)某个目标或不同层次的目标。对一个被组织起来的社会来说,其法律的特征是主权当局发布的一系列命令,这些命令指示社会的每个成员共同促进该社会(或主权者)的目标或不同层次的目标,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相反,自发的社会秩序没有目标或它自己的目标;它是一种结构和过程,有助于个人追求不同的目标和诉求。

 

哈耶克给出的大量信息只是强调一点,即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其成员之间会表现出理性的协调,而不必是一个设计的秩序或命令的秩序。自由个体的自由与选择也可以是理性协调的源泉。事实上,一个复杂而多元的有序社会不可能是一种设计的与命令的秩序。

 

一旦人们摆脱了“协调需要组织”这一观念的束缚,人们就会看到,与设计及其相关指令相比,一般性保护性规则创造的环境更有利于合作。然而,个人在“伟大社会”中形成的各种协会中,组织占有突出的位置,其中最突出的将是政府,它的产生(至少主要)是为了阐明和执行一般性保护规则,以促进非设计的协调。


这样的政府确实发布了指导特定个人的指令,以根据一个深思熟虑的计划来维持一个公正行为规则构成的政体(regime)。但是,受那些指令约束和指导的个人是政府的雇员,而不是“伟大社会”的成员。管理整个社会成员的法律仍然是对一般性的,从根上说是否定性的公正行为规则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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